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畜牧兽医(农牧、农业)局(厅、委、办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,黑龙江农垦总局,广东农垦总局:
为规范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产经营行为,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,我部制定了《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,并将执行效果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司。
联系人:关龙
电话:010-59191865
邮箱:xmsxmch@agri.gov.cn
附件: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(试行)
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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